(2016)陕01民终4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终43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2015)未民初字第08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某于2016年3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某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安品代理审判员 刘 旭代理审判员 高喜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强米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