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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邹金灶与广州市广宇市场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德朗隆服饰店租赁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107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德朗隆服饰店,邹金灶,广州市广宇市场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10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德朗隆服饰店。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经营者:刘生照,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委托代理人:郭庆彬,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金萍,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金灶,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海丰县。委托代理人:刘洪远,广东锦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妍,广东锦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市广宇市场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蔡春梅。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德朗隆服饰店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213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提出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理由是:一、上诉人的店铺平时请人经营,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汕尾市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二、本案中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广州市广宇市场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与上诉人无关,其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原裁定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错误。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精神,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不动产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克勇审 判 员  季 红代理审判员  罗卫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