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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2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李静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735号罪犯李静,男,汉族,初中文化,1986年11月21日出生,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5日作出(2008)邳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至2020年10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0年7月20日、2012年10月10日、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0)、(2012)、(2014)宁刑执字第5683号、第7890号、第445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静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李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李静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南京监狱罪犯财产刑执行、民事赔偿、退赃情况核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暴力犯罪,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