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02民初1683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郑素华、张某某等与王西栋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02民初1683之一号原告郑素华,女,汉族,1954年9月10日生。原告张某某,。原告焦琳(张某某法定代理人),女,汉族,1985年11月16日生。被告王西栋,男,汉族,1966年8月28日生。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素华、原告���某某、原告焦琳诉被告王西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已应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素华、原告张某某、原告焦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三原告承担。审判员 晋京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