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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0926行初字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柯健与平利县民政局、安康市民政局其他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健,平利县民政局,安康市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陕09**行初字1号原告柯健,男,汉族。(未到庭)被告平利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张锡坤,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柳忠平,平利县民政局党组成员。委托代理人汪林,陕西康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康市民政局。委托代理人张培,安康市民政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涛,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柯健诉被告平利县民政局、安康市民政局其他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柯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柯健负担。审判长 康 雁审判员 刘怀芳审判员 贾晓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春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