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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20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杜东亮诉北京爱家国际收藏品交流市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东亮,北京爱家国际收藏品交流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20581号原告(被告)杜东亮,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争荣,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敏,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告)北京爱家国际收藏品交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31号。法定代表人王少勇,经理。委托代理人席珊珊,女,北京爱家国际收藏品交流市场有限公司法务助理。原告(被告)杜东亮与被告(原告)北京爱家国际收藏品交流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家国际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杜东亮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争荣、张建敏,被告(原告)爱家国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席珊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东亮诉称,2006年1月15日,我入职爱家国际公司。2015年1月,爱家国际公司通知我解除劳动关系,拒不让我打卡,我正常工作至2015年2月10日。现我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爱家国际公司支付:1、2006年1月15日至2015年2月10日期间工资差额43096元;2、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7000元;3、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工资补偿3000元;4、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十三薪3000元;5、2006年1月15日至2015年2月10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56587元;6、2006年1月15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576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爱家国际公司负担。爱家国际公司辩称,我公司已足额支付了杜东亮工资,不存在工资差额。杜东亮于2015年1月15日自行离职,我公司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杜东亮在职期间不存在加班的情况。另外,我公司并没有十三薪的约定。综上,我公司不同意杜东亮的诉讼请求。同时,我公司亦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要求判令我公司无须支付:1、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5日期间工资1517.24元;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0元3、2010年3月至2011年6月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5082元。本案诉讼费由杜东亮负担。杜东亮针对爱家国际公司的起诉辩称,我坚持我的诉讼请求,不同意爱家国际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杜东亮在爱家国际公司工作期间担任保安主管。爱家国际公司于每月20日左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杜东亮上个自然月工资。爱家国际公司支付杜东亮工资至2014年12月31日。另查,爱家国际公司未给杜东亮缴纳社会保险。杜东亮系外埠农业户口。杜东亮主张,其入职时间为2006年1月15日。其月工资标准为每月3000元,试用期工资为2400元。2015年1月15日,爱家国际公司拒绝给其打卡,其无法打卡,故认为爱家国际公司无故辞退,因而提起仲裁申请。但其认为事情没有最终解决,故其又上了几天班,其正常工作至2015年2月10日。其主张的2006年1月15日至2015年2月10日期间工资差额包括:1、爱家国际公司自其入职每月扣工服费100元,需要连续扣22个月;2、其入职时已约定的试用期2个月,在双方于2010年3月18日签订劳动合同时再次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其主张20%的工资差额;3、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10日期间工资。杜东亮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其与爱家国际公司于2007年12月1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载明:本合同起止时间为2007年12月15日至2008年12月14日;其中试用期两个月。爱家国际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杜东亮提供银行交易明细,同时申请法院调取交易对手方信息。经本院查询,相关银行表示由于时间过长,仅查询至2013年11月工资的交易对手方信息,之前的无法查询交易对手方信息。爱家国际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杜东亮提供打卡记录。爱家国际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爱家国际公司主张,杜东亮在2008年至2009年期间并未在其公司工作,2010年3月18日,杜东亮重新入职其公司,故其公司又约定了两个月的试用期。杜东亮月工资标准为2500元;加上工龄工资,即入职第二年开始,每工作满一年,工龄工资涨100元,工龄工资是从2013年才有的;试用期工资为2000元。杜东亮正常工作至2015年1月15日,之后,杜东亮自行离职。另外,其公司未给杜东亮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是杜东亮未提供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爱家国际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其公司与杜东亮于2010年3月1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载明:本合同起止时间为2010年3月18日至2011年9月17日,其中试用期二月。杜东亮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爱家国际公司提供员工转正审批表。该表显示:杜东亮试用期为2010年3月18日至2010年5月18日。杜东亮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爱家国际公司提供社保声明。该声明载明:本人杜东亮,现为爱家国际公司员工,因暂时无法提交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故暂时不能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现本人声明,在本人提交上述复印件之前的相关法律责任自行承担,与公司无关。杜东亮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杜东亮与爱家国际公司确认双方无十三薪的约定,双方也没有继续存续劳动关系的意愿。另查,爱家国际公司在另案中陈述:其公司每月从工资中扣除100元作为工服押金,扣满22个月,该押金在员工离职时一次性返还,如工作不满10个月的需扣除工服成本。2015年1月19日,杜东亮以要求爱家国际公司支付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工资补偿、十三薪、加班工资、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1、爱家国际公司支付杜东亮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5日期间工资1517.24元;2、爱家国际公司支付杜东亮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0元;3、爱家国际公司支付杜东亮2010年3月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5082元;4、驳回杜东亮的其他仲裁请求。杜东亮、爱家国际公司不服上述裁决,均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了诉讼,杜东亮起诉在先。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劳动合同、银行交易记录、京海劳人仲字(2015)第3426号裁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关于杜东亮的入职时间一节。杜东亮主张其入职时间为2006年1月15日,爱家国际公司主张杜东亮在2008年至2009年期间未在其公司工作,杜东亮重新入职时间为2010年3月18。现杜东亮所提供的劳动合同显示劳动期限的起算时间为2007年12月15日,而杜东亮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2007年12月15日以前就开始向爱家国际公司提供劳动,而杜东亮提供的银行交易记录也无法查询到爱家国际公司在2007年12月15日以前即开始向杜东亮支付工资。现爱家国际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杜东亮在2008年至2009年期间曾离职,后又于2010年3月18日重新入职。综合上述情况,本院依据现有劳动合同确认杜东亮入职时间为2007年12月15日。关于工资标准问题。爱家国际公司作为劳动关系中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一方,理应就杜东亮的工资标准承担举证责任。现双方就工资标准虽存在争议,但经本院核算,实际爱家国际公司与杜东亮所主张的工资标准基本一致,且与银行交易记录基本吻合,故本院采信杜东亮的主张,即杜东亮月工资标准为每月3000元(含工龄工资)。关于杜东亮正常工作至何时。杜东亮虽主张其正常工作至2015年2月10日,但其同时表示2015年1月15日爱家国际公司就开始不让其打卡,且其于2015年1月19日即提出了仲裁申请,并要求爱家国际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在此情况下,杜东亮仍继续工作,显然不符合常理。同时,杜东亮也未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为爱家国际公司提供了劳动。基于上述情况,本院采信爱家国际公司的主张,即杜东亮正常工作至2015年1月15日。鉴于此,爱家国际公司应当支付杜东亮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5日期间工资。杜东亮要求爱家国际公司支付2015年1月16日至2月10日期间工资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劳动合同解除一节。杜东亮表示2015年1月15日爱家国际公司就开始不让其打卡,且其于2015年1月19日即提出了仲裁申请,并要求爱家国际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杜东亮对此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爱家国际公司主张杜东亮自2015年1月15日自动离职,但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在此情况下,结合本院确认的杜东亮出勤情况及双方均无存续劳动关系的意愿,本院视为由爱家国际公司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于2015年1月15日解除劳动合同。鉴于此,爱家国际公司应当支付杜东亮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关于工服费一节。爱家国际公司虽表示其公司未扣除过工服费,但爱家国际公司的人员在另案中却陈述了扣除工服费的情况,爱家国际公司对此未做出合理解释,故本院对于爱家国际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本院采信杜东亮的主张,即爱家国际公司每月从杜东亮工资中扣除工服费,连续扣除22个月。爱家国际公司每月从杜东亮工资中扣除工服费的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故应予返还。关于延长试用期一节。爱家国际公司虽主张杜东亮是重新入职,但其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在此情况下,爱家国际公司与杜东亮在2010年3月1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再行约定试用期显然构成违法约定试用期。综上,本院对于杜东亮要求爱家国际公司支付试用期期间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加班工资一节。杜东亮就其在职期间存在加班的主张,虽提供了打卡记录,但该记录不足以证明杜东亮的主张,故本院对于杜东亮的主张,不予采信。杜东亮要求爱家国际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一节。爱家国际公司虽未给杜东亮缴纳社会保险,但爱家国际公司所提供的杜东亮出具的社保声明,足以证明未缴纳社会保险不能归责于爱家国际公司。在杜东亮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爱家国际公司对于未缴纳社会保险负有责任的情况下,杜东亮要求爱家国际公司支付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十三薪一节。杜东亮与爱家国际公司均确认双方没有约定十三薪,现杜东亮要求爱家国际公司支付十三薪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杜东亮要求爱家国际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判决如下:一、北京爱家国际收藏品交流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杜东亮二O一五年一月一日至二O一五年一月十五日期间工资一千五百一十七元二角四分。二、北京爱家国际收藏品交流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杜东亮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二万五千五百元。三、北京爱家国际收藏品交流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杜东亮二OO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至二O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工资差额三千四百元。四、确认北京爱家国际收藏品交流市场有限公司无须支付杜东亮二O一O年三月至二O一一年六月三十日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五千零八十二元。五、驳回杜东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北京爱家国际收藏品交流市场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爱家国际收藏品交流市场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喜人民陪审员  刘长生人民陪审员  郑东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禹宁书 记 员  孟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