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二初字第5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原告黄细秀与被告欧富尧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细秀,欧富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二初字第522-2号原告黄细秀。委托代理人欧向明。被告欧富尧。原告黄细秀与被告欧富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细秀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细秀以与被告欧富尧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细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黄细秀承担。审 判 长 陈建平审 判 员 叶越多代理审判员 蔡艳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魏天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