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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刑更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赵忠贵犯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忠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刑更315号罪犯赵忠贵。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2010年6月13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以(2010)港刑初字第0085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忠贵犯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8月2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连刑二终字第0046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31日交付执行。2012年8月7日,本院以(2012)徐刑执字第1288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6月2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彭城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苏彭狱减建字第14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忠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电子手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五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赵忠贵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小结、认罪悔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等级升降审批表、罪犯监狱表扬审批表、罪犯出监综合评估报告、罪犯重新犯罪预测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非法所得未上缴,被害单位经济损失未退赔。本院认为,罪犯赵忠贵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赵忠贵的刑期减去一年一个月个月二十七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连东审判员  胡晓文审判员  刘 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世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