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21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郭增丽、宁志阳与刘秀芳、曹义斌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增丽,宁志阳,曹义斌,刘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621执119号申请执行人郭增丽,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省X县人,教师,住X省X县*栋*单元*室。申请执行人宁志阳,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省X县人,干部,住X省X县X栋X单元X室。被执行人曹义斌,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省X县人,教师,住X省X县X街X区*号院*单元*室。被执行人刘秀芳,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省X县人,教师,住X市。申请执行人郭增丽、宁志阳与被执行人曹义斌、刘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朔中民终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据此,为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曹义斌在各银行及山阴县北周庄镇中心学校的收入110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秀芳在各银行及本学校的收入389.60万元及其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申请执行费413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春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