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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5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县支行与邓琼、雷明春、张琼莲、崔泽斌、王昭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县支行,邓琼,雷明春,张琼莲,崔泽斌,王昭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5执4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家隆,行长。被执行人邓琼,女,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雷明春,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张琼莲,女,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崔泽斌,男,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王昭香,女,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县支行申请执行邓琼、雷明春、张琼莲、崔泽斌、王昭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的(2016)川1325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五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五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受偿欠款本金96436.77元及判决书确认的其他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后,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蒲邦槐审 判 员  黄 斌代理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