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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2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宋某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82刑初53号公诉机关深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2015年11月21日因涉嫌强奸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诉刑诉(201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强奸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寒冰、满毅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在明知被害人范某是呆傻妇女的情况下,仍于2014年的一天,在深州市北溪村乡南谢村范某家中与范发生关系。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宋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强奸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害人范某系呆傻妇女,2014年的一天,在深州市北溪村乡南谢村被害人范某家中,被告人宋某与被害人范某发生性关系。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害人范某陈述:2014年宋某他妹妹打棒子的那天天黑了他就上俺家来了,我自己在家,他跟我说“咱俩玩一回呀”,我说我不跟他玩,他不干,就把我的衣服都脱了,把我摁倒在俺家床边上,他站在床边,他把他的小鸡插到我尿尿的里面去了,跟俺玩成了。2、被告人宋某供述:2014年一天,我到谢恒香家去玩,进了他家的北屋后发现恒香没有在家,我就想占恒香媳妇范某的便宜,和他媳妇说“咱干一回呀”,当时她嘴里说不让干,但也没有实际的反应,我就把她的衣服脱了,把她摁倒在她家北屋的炕上,我站在她两腿中间,岁数大了,小鸡也不太硬,插进去了一点,干了一分多钟就流了。怕恒香回来撞见,完事儿后我就赶紧穿上裤子走了,临走我告诉她别往外说。因为范某傻,谁欺负了她也不往外说,我也就想着占点便宜。3、辩认笔录:范某指认被告人宋某是欺负她的人。4、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范某案发时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明知被害人为呆傻妇女,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予刑罚。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刘艳敏审判员  袁英飒审判员  殷萌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孟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