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黎建东与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至信茶烟酒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建东,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至信茶烟酒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722号原告黎建东,男,汉族,1992年9月7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至信茶烟酒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负责人钟远球。委托代理人胡作良,广东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少枝,广东迎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建东,被告委托代理人胡作良、陈少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货款1474元,赔偿14740元;2、判令被告承担与本案有关的误工费200元、交通费200元,以及一切诉讼费用。庭审时,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赔偿十倍价款14740元,撤回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相关情况一、基本案情: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在被告处购买了5罐“雀巢进口奶粉”,单价258元,合计1290元;5罐“桂格燕麦片”单价36.8元,合计184元。商品总价1474元。二、商品存在的问题:(1)涉案商品都是繁体字标识,根据法律规定,在国内销售的商品必须有简体字中文标示;(2)没有标注产品的进口商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三、被告抗辩意见:1、涉案商品符合食品安全,仅是标识存在瑕疵。2、被告销售的是桂格神奇高钙燕麦片,而非原告所买的桂格大燕麦片。3、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行政责任,而非十倍赔偿责任。判决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物,提交了购物小票、被告盖章确认的收据等证据予以证明,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成立且生效,双方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和约束。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据此,被告作为经营者,负有对经营的商品进行进货查验义务,其经营的涉案商品为进口商品,但商品没有中文标签,亦未标注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被告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故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十倍价款1474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至信茶烟酒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14740元。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 俊 辉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颜伦灿(兼)书 记 员 张 雪 娜附本案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第1页共5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