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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执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文俊与攀枝花市昕利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李治、余林峰、高阳献、陈志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俊,攀枝花市昕利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李治,余林峰,高阳献,陈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保90号原告文俊,男,1980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委托代理人杨丽,攀枝花市东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攀枝花市昕利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奥林匹克太平洋购物中心负一层F5、F6号。法定代表人李治,总经理。被告李治,男,198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被告余林峰,男,1980年9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被告高阳献,女,1952年9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陈志刚,男,1977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文俊诉被告攀枝花市昕利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李治、余林峰、高阳献、陈志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文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相应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文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徐辉所有的位于攀枝花市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4月29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间未经本院许可,被查封财产不得转让、过户、抵押、毁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园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嘉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