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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315高海波申请王建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海波,王建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315号申请执行人高海波,男,蒙古族,住所地巴林左旗。被执行人王建春,地址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高海波与被执行人王建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6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建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海波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建春偿还案件款,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全额扣留被执行人王建春个人存款1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