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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003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军与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张继华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张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0331-2号申请执行人:张军,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法定代表人:张继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继华,男,195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张军与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张继华债权纠纷一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阜民一初字第000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阜民一初字第000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云秋审 判 员  张 松代理审判员  冯小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洪卫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