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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民终1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德义机械设备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与张俊和、党桂珍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俊和,党桂珍,唐山市丰润区德义机械设备安装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民终12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俊和,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刘全军,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党桂珍,冀东水泥厂退休工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德义机械设备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18﹟裙楼11号。。法定代表人:宋德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洪斌,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俊和、党桂珍与被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德义机械设备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845号,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俊和与被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德义机械设备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签订的欠款协议约定确认发生工程费用为70万元,并未提及2006年预付的15万元钢材款。重审时,一审法院应进一步查明2006年预付的15万元钢材款是否包含在70万元工程总价款中。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8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575元,退还上诉人张俊和、党桂珍。审 判 长  沈 军代理审判员  高贺莉代理审判员  毕雪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亚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