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3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凌加营与黄成贵、黄春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加营,黄成贵,黄春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3民初543号原告凌加营,居民。被告黄成贵,农民。被告黄春桃(曾用名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加营与被告黄成贵、黄春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凌加营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加营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加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按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凌加营负担。审判员 蓝江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碧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