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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11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411民初215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现住长治市郊区老顶山镇。委托代理人吴某某,长治市郊区老顶山镇鸡坡村。特别授权。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现住长治市郊区故县文明北街花园小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9月登记结婚,婚前原告有一婚生子,被告答应与原告共同抚养自己的儿子,但是婚后被告没有责任心,对原告及儿子的生活漠不关心。婚后第二年原告由于工作原因去外地打工,原、被告便过上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从此婚姻形同虚设,被告也极少过问原告的情况,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使夫妻感情淡漠。原告曾于2015年9月提出协议离婚,但被告不同意。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再继续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为此,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张某某辩称:我与原告结婚后,夫妻感情一直比较好,婚后从未发生过争吵。她来我家时带有一男孩,我也一直视如己出,精心照料,每天去幼儿园都是由我来接送,风雨无阻,后来孩子上一年级我父亲还给了1000元学费。事实上,不但是我就是我父母也是一心一意对待她,尽心让她在这里感到温暖,就连原告父母生病我都倾囊相助。我的住房公积金5000元取出后,还给了原告3000元,所有这一切都是夫妻感情好的表现,就夫妻感情而言并未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若原告坚持离婚,应当退还我彩礼66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9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原告婚前无经济收入并且带有一男孩,被告同意婚后不再要孩子与原告共同抚养这个孩子,婚后把孩子送入被告所在单位幼儿园入托,2013年9月将孩子送入潞城双语寄宿制学校上小学。2013年原、被告因家庭经济原因发生矛盾,原告于同年4月份外出打工,现属于离职状态。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自主结婚,从庭审过程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来看,双方并无实质性且不可调和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根本性矛盾。原、被告作为两个独立的个体,生活习惯的差异在所难免,因日常生活发生矛盾也极为正常,不能因此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更不能成为离婚的理由。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做到互相尊重、互相关心,是能够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故现在夫妻双方不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峻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