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02财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梁华与张俊明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华,张俊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财保45号申请人梁华。被申请人张俊明。申请人梁华与被申请人张俊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事故车辆豫E×××××、豫E×××××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梁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事故车辆豫E×××××、豫E×××××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淑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 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