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6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凌超与胡玉林、周晓英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超,胡玉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699号之一原告:凌超,男,汉族,1983年8月15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胡玉林,男,汉族,1981年7月1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胡玉林,男,汉族,1981年7月1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审理的原告凌超诉被告胡玉林、周晓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原告凌超的申请,查封了被告胡玉林、周晓英名下位于合肥市滨湖新区滨湖假日花园B10幢702室的房屋。因双方现已履行完毕,故被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房屋的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胡玉林、周晓英名下位于合肥市滨湖新区滨湖假日花园B10幢702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子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