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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宋占春与李振泉、高唐县畅运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占春,李振泉,高唐县畅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1626号原告宋占春,男,1968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告李振泉,男,1983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高唐县畅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兰庆,经理。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鱼邱湖办事处临街楼二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负责人:孙传鲲,经理。住所地:聊城市龙山路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占春与被告李振泉、高唐县畅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名下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永岭审判员  张保国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柳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