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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民初1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2016)湘0181民初熊某甲与熊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甲,熊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1747号原告熊某甲,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熊某乙,女,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甲与被告熊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熊某甲于201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熊某甲撤回对熊某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熊某甲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新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