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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3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王某琴与陈某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琴,陈某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03民初711号原告王某琴。被告陈某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琴与被告陈某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盛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龚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