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03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王某琴与陈某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琴,陈某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03民初711号原告王某琴。被告陈某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琴与被告陈某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盛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龚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