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4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武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桃荣、钟玉秀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桃荣,钟玉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4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00412008-5,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沿河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林杭英,局长。被执行人刘桃荣,男,1972年5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钟玉秀,女,1975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武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刘桃荣、钟玉秀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8日作出的(2011)武执审字第10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6162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被执行人正主动履行缴交社会抚养费义务,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武非执字第142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刘永熊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宝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