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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5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黄文保犯盗窃罪判决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保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925刑初10号公诉机关宁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文保,男,1973年11月8日生,身份证号码1422271973********,汉族,宁武县薛家洼乡梨元坡村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宁武县凤凰镇头百户街。2008年4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宁武县公安局强制戒毒6个月。2010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朔州市公安局劳动教养1年。2015年1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宁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武县看守所。宁武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6)第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文保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甄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文保到庭参加诉��,现已审理终结。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文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文保辩称,手机是别人掉在柜台上我捡的。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黄文保在宁武县豪德园区展销会寻找目标欲实施盗窃,黄文保趁樊爱清挑选衣服之际,用随身携带的医用镊子将樊爱清上衣口袋里的三星手机盗得,后又尾随另一女子实施盗窃时被王文军、梁宏伟、宋英杰发现并抓获。经忻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樊爱清被盗的GT-N7100手机估价为949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宁武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11月9日下午17时王文军报警称,在宁武县豪德园区物资展销会场抓获1名扒窃者,我队民警到达现场将黄文保控制住,从其身上搜出白色三星手机1部及医用镊子1把。被盗现场、被盗物品及作案工具照片12张。3、2015年11月9日询问梁宏伟笔录证实:2015年11月9日下午15时许,我老婆给我打电话说她的手机在豪德园区展销会被偷了,我就开车到了豪德展销会场,我怕1个人找不到偷手机的人,就给王文军打电话让他下来帮我找,过了10分钟宋英杰和王文军找到我,我们3人就在会场转悠,约2个小时,我们发现1名穿黑西装的中年男子正在用镊子夹1个女子上衣口袋的东西,我们上前将他拉住,问他偷的手机哪去了,他从口袋里掏出1部白色三星手机说这是10分钟前偷的手机,你们看是不是,我看见不是我老婆丢失的白色小米3手机,后我就报了警。4、2015年11月9日王文军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今天下午15时许,梁宏伟给我打电话让我和宋英杰到豪德会场找他,我们到了会场见到梁宏伟的老婆,她说她的小米3手机在会场被偷了,我和宋英杰、梁宏伟在会场里寻找,发现1个穿着黑色西装的中年男子右手拿着1把镊子正尾随1名妇女,我们过去拉住他问是不是偷了一部手机,他说我10分钟前偷了1部手机,并拿出手机让我们看,我们看到的是1部白色三星手机,他说只偷了这1部,我们就报了警。5、2015年11月9日询问宋英杰笔录证实:今天下午15时左右,我和王文军在一起,王文军接到梁宏伟的电话后,我俩到了豪德会场碰见梁宏伟的老婆,她说她的小米3手机被偷了,我、王文军、梁宏伟就在会场转悠,看能否找到偷手机的人,约2个小时我们发现1个穿黑西装的中年男子正在用镊子夹1个女子上衣口袋的东西,我们上前将他拉住,问他偷下的手机哪去了,他从口袋里掏出1部白色三星手机说这是10分钟前偷的,你们看是不是,我们看见不是就报了警。这个人拿的是医用不锈钢镊子,大约25公分左右,镊子的顶端用蓝色胶带缠着。6、宁武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提供的说明材料证实:2015年11月9日17时许,黄文保在宁武县豪德园区物资展销会会场尾随一名妇女准备行窃时,被王文军、梁宏伟、宋英杰当场抓获并报警,我队民警迅速赶到现场,随即将其控制,从其身上搜出白色三星手机1部和1把用于扒窃的医用镊子。7、2015年11月10日询问樊爱清笔录证实:今天下午4点多,我和母亲一起去豪德园区物资展销会赶会,在会场转了1圈准备回家时,我掏了一下上衣口袋发现手机没有了,随即租车回家寻找,家里也没有,打电话已关机,因丢失的是一部旧手机,所以没有报警。晚上19时我丈夫接到公安局民警的电话说偷手机的人抓住了,我和丈夫到公安局报了案。8、宁武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5年11月10日从黄文保处扣押不锈钢医用镊子1把和白色三星手机1部。9、忻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忻价认字(2015)80号鉴定结论书证实:樊爱清被盗的GT-N7100手机估价为949元。10、被告人黄文保供述:2015年11月9日15时许,我从家拿了1把医院用的镊子准备去豪德园区展销会扒窃,到了会场我看见1女子买东西,从她的口袋里掉出1部白色三星手机,手机掉在柜台上,等那女子走了后,我过去拿上手机就走了,走到公交站附近碰到3个年轻小伙拉住我,说我偷了1部小米手机,我说没有偷,他们就从我身上拿出白色三星手机,我说这是从朔州带的,他们找不到丢失的手机就报了警。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文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对于黄文保的辨称,因没有事实依据,故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文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7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赫  东审判员 冯 丽 媛审判员 张��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莉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