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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7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叶某与赵某1、赵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磁县人民法院()拟稿纸发文字号:(2016)冀0427民初242号缓急密级签发:审核:主送:抄送:拟稿单位:黄沙人民法庭拟稿人:份数:印刷单位(打字员):校对人:印制时间:附件: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7民初242号原告:叶某,男,199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磁县。委托代理人:高世友,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被告:赵某1,女,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磁县。(未到庭)。被告:赵某2,男,1963年09年11日出生,汉族,磁县,(未到庭)被告:赵某3,女,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磁县,(未到庭)被告:赵某4,男,195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磁县,委托代理人:赵智安,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叶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交纳130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  朱春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