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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民初字第02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朱创业与毛由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创业,毛由斌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民初字第02860号原告朱创业。委托代理人张燕菁,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由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创业诉被告毛由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立案受理后,经审查,原告朱创业的诉讼请求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因原、被告争议建设工程合同标的为内蒙古武川风力发电工程项目,工程所在地为内蒙古武川县。故本案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内蒙古武川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内蒙古武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第荣海人民陪审员  窦方松人民陪审员  唐 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