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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执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中伟、李海燕与被执行人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中伟,李海燕,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1971号申请执行人郭中伟。申请执行人李海燕。被执行人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周建波。申请执行人郭中伟、李海燕与被执行人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成仲案字第56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管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郭中伟、李海燕于2015年11月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郭中伟、李海燕案款共计202753.4元及相应的利息。但因被执行人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以(2015)龙泉执字197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川A***78捷达牌小型轿车一辆、川A***87捷达牌小型汽车一辆、川A0X8**捷达牌小型汽车一辆、川A***17帕萨特牌小型汽车一辆。因以车辆属于轮候查封,且暂不能处置。现被执行人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申请同意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202753.4元及相应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已支付申请执行人郭中伟、李海燕30000元,现被执行人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郭中伟、李海燕172753.4元及相应的利息。二、终结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成仲案字第56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成都九峰汽车汽配商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郭中伟、李海燕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伍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