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温商初字第5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程琪瑶、汤维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程琪瑶,汤维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5094号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58号502室。法定代表人:董力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彩云,浙江哲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琪瑶。被告:汤维维。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程琪瑶、汤维维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程琪瑶偿还原告垫付款209966.87元和利息23942.94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以后至还清之日利息另行计算);2、判令被告汤维维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程琪瑶偿还原告垫付款209966.87元及截止2015年12月31日的利息2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3月1日,被告程琪瑶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签订《牡丹卡购车透支还款合同》、《抵押合同》各一份,约定透支金额为138000元,用于被告程琪瑶购买汽车,并办理了车辆抵押手续。同日,原告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出具了《担保承诺函》,承诺为被告程琪瑶的上述分期还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1年12月26日,被告程琪瑶又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签订《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抵押合同》各一份,约定透支金额为107700元,用于被告程琪瑶购买二手车,并办理了车辆抵押手续。同日,原告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出具了《担保承诺函》,承诺为被告程琪瑶的上述分期付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合同均约定,透支分期还款期数为36期,并将其所购汽车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武林支行,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上述款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五年。后被告程琪瑶没有按期偿还借款,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3日代为偿还36143.69元、2013年3月25日代为偿还31734.83元、2013年6月25日代为偿还4594.85元、2013年7月25日代为偿还2754.25元、2013年8月23日代为偿还3192.81元、2013年9月25日代为偿还3682.19元、2013年10月25日代为偿还4128.96元、2013年11月25日代为偿还4539.11元、2013年12月25日代为偿还4912.78元、2014年1月24日代为偿还5256.42元、2014年2月25日代为偿还5571.01元、2014年3月25日代为偿还5851.66元、2014年4月25日代为偿还5692.48元、2014年5月23日代为偿还5542.20元、2014年6月25日代为偿还5406.52元、2014年7月25日代为偿还5280.64元、2014年8月25日代为偿还5167.71元、2014年9月25日代为偿还5064.53元、2014年10月24日代为偿还4967.82元、2014年11月25日代为偿还4881.18元、2015年3月25日代为偿还54909.87元、2015年7月25日代为偿还691.36元,共计209966.87元。后原告经催讨,被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琪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209966.87元及截止2015年12月31日的利息2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809元,由被告程琪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809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邵云初人民陪审员  潘爱瑾人民陪审员  戴琴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庄宇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