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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4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樊×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4090号原告樊×,女,1985年11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袁书敏,北京中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原告樊×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及委托代理人袁书敏,被告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12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感情不和,出现争吵,且很少见面,现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张×辩称:不同意离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很好,因为被告在外地工作才开始分居。双方产生矛盾后,被告主动找原告沟通,但原告不接受。被告认为,双方仍有感情,可以一起生活。如果法院认为维持双方婚姻已无实际意义,应当明确被告享有的拆迁利益。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12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4年5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于2014年7月30日申请撤诉。2015年5月8日,原、被告再次因离婚纠纷诉至本院,本院(2015)丰民初字第102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了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此后夫妻关系未见好转。双方自2015年上半年起分居至今。另查,2011年11月22日,原告的父亲樊国旺与北京市丰台区花乡羊坊村村民委员会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其上载明:应安置人口为樊国旺、韩万英、樊×。被告认为原告家庭利用其名义另享有优惠购房指标等其他拆迁利益。庭审中,被告双方均表示没有其他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结婚证、(2015)丰民初字第10203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未能妥善处理夫妻矛盾,以致多次成诉,并自2015年上半年起分居生活至今,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对双方均无益处,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准许。关于被告主张的拆迁利益,因涉及案外人,应另案处理,本案不予涉及。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樊×与被告张×离婚。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被告张×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伟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