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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东莞东城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天琪远道商贸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执386号申请执行人东莞东城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路御景大厦18F。法定代表人齐界。委托代理人蒋建军,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天琪远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吕港镇干巷荣昌路318号4幢4001室。法定代表人赵天培。申请人东莞东城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天琪远道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作出的(2015)穗仲莞案字第528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东莞东城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天琪远道商贸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915,573.9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1,555.7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天琪远道商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本市金山区,为便于执行,本院现指定本案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5)穗仲莞案字第5286号仲裁裁决由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 敏代理审判员 吴 军代理审判员 姚立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闵晓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