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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7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楼明霞与陈万华、韦德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明霞,陈万华,韦德兰,郑新民,吴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7执394号申请执行人楼明霞,女,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陈万华,男,汉族,住磐安县。被执行人韦德兰,女,汉族住磐安县。被执行人郑新民,男,汉族,住磐安县。被执行人吴小平,女,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申请执行人楼明霞与被执行人陈万华、韦德兰、郑新民、吴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5)金磐商初字第5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吴小平的银行存款9600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在我院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7执39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式庆审 判 员 卢红玉审 判 员 傅军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厉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