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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江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345号原告:江某,女,199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代理人:程希胜,安徽省怀宁县黄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某,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某提出撤诉申请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江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舒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