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江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民初345号原告:江某,女,199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委托代理人:程希胜,安徽省怀宁县黄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某,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某提出撤诉申请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江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舒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