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3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罗某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23刑初473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海丰县,居民身份证号码:×××7716。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2月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6)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温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5日1时许,被告人罗某因与被害人吴某乙发生口角,纠集几名男子来到吴某乙位于惠东县黄埠镇大坑滨河路13巷乡巴佬烤鱼店砸打店内电视机、点钞机等财物(经鉴定,被损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7254元)。当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黄埠镇巴某国际抓获罗某。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罗某无视国法,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5日1时许,被告人罗某因与被害人吴某乙发生口角,纠集几名男子来到吴某乙位于惠东县黄埠镇大坑滨河路13巷乡巴佬烤鱼店砸打店内电视机、点钞机等财物(经鉴定,被损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7254元)。当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黄埠镇巴某国际抓获罗某。另查明:2015年12月7日,被告人罗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吴某乙达成调解,被告人罗某家属一次性向被害人赔偿现金人民币6000元,被害人吴某乙表示谅解被告人罗某,请求司法机关免予追究被告人罗某的刑事责任。以上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经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罗某的供述材料,证人郑某的证言材料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调解协议书,赔偿收据,撤案申请书,户籍资料,无前科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无视国法,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罗某在公安机关已办理了取保手续,取保候审期间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表现良好,没有不良记录,且其行为未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犯罪情节较轻,并已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决定依法对被告人罗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琪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