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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曹多奎与潘俊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多奎,潘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87号申请执行人曹多奎,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被执行人潘俊,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曹多奎与被告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86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人潘俊应支付权利人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780元。因义务人潘俊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付款义务,故权利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潘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1月12日之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执行费人民币1,552.45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潘俊目前去向不明。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潘俊采取限制高消费及向社会列入公开失信人员名单的措施。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861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奚国华审判员  俞海斌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 岚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