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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5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郑某、舒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舒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25刑初3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绰号“阿雪”,个体。因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11月21日被崇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崇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9日被崇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崇义县看守所。辩护人卢毓津,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舒某,绰号“贵州婆子”,个体。因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崇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4日被崇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崇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犹县看守所。崇义县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公诉刑诉[201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舒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林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及其辩护人卢毓津,被告人舒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崇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2月至11月,被告人郑某在崇义县扬眉镇扬眉街“阿雪美食”店中,通过电话、短信、现金等方式,利用香港六合彩的开奖结果,自行设定赔率,进行非法揽注猜码活动。每期六合彩开奖前,郑某通过笔记本记录的方式将号码汇总后报码给上线庄家吴阿仍(另案处理)。开奖之后,以平码投注金额1%和特码投注金额10%收取提成,在扣除提成和兑付投注人奖金的钱后,由郑某或吴阿仍将剩余钱款通过银行转账给对方。期间,郑某共接受舒某等人投注100余期,投注总金额100万余元,非法获利3万余元。2015年7月底至11月份,被告人舒某在崇义县扬眉镇扬眉街“家怡净水器”店中,通过电话、短信、现金等方式,利用香港六合彩的开奖结果,自行设定赔率,进行非法揽注猜码活动。每期六合彩开奖前,舒某通过笔记本记录的方式将号码汇总后报码给上线庄家郑某。开奖之后,以平码投注金额1%和特码投注金额10%收取提成,在扣除提成和兑付投注人奖金的钱后,由舒某或郑某将剩余钱款通过银行转账给对方。期间,舒某共接受钟某甲等人投注30余期,投注总金额27万余元,非法获利1万余元。崇义县公安局扬眉派出所民警分别于2015年11月20日、2015年12月7日,将被告人郑某、舒某抓获,后两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舒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手机两部,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银行交易明细,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工商局营业执照,证人谢某甲、肖某甲、杨某、刘某甲、陈某、黄某、朱某、钟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谢某戊、张某甲、张某乙、徐某、刘某乙、肖某乙、刘某丙、钟某乙、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郑某、舒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郑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当庭认罪、悔罪,表示愿意退赃退款,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舒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的开奖结果接受投注分别为100万余元、27万余元,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分别各自实施犯罪行为,因此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郑某、舒某被依法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当庭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但对其提出对被告人郑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16年9月19日止。罚金已缴清。)二、被告人舒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6月6日止。罚金已缴清。)三、本案扣押的被告人郑某、舒某的手机各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罗振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黄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