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孟菲与于海军、石继良、刘景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菲,于海军,石继良,刘景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国际保险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760号申请执行人:孟菲,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于海军,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汽车驾驶员,住河北省遵化市。被执行人:石继良,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户,住河北省遵化市党峪镇。被执行人:刘景春,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国际保险部。住河北省唐山市。本院在执行孟菲与于海军、石继良、刘景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林民初字205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景春在有赔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景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国际保险部281257元,此款扣划至林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张正龙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庞占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