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冷执字第11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海艳与被执行人宋美玉、王冬桥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艳,王冬桥,宋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冷执字第1166-1号申请执行人刘海艳,女,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王冬桥,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宋美玉,女,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海艳与被执行人宋美玉、王冬桥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祥青审判员  莫端剑审判员  黄宏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