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执3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315-3高海波申请王建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海波,王建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315-3号申请执行人高海波。被执行人王建春。申请执行人高海波与被执行人王建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6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建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海波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建春偿还案件款,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全额扣留被执行人王建春在中国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