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孙登斌与蒋永军、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登斌,蒋永军,姚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619号原告孙登斌。TEL:.被告蒋永军。(公告未到庭)被告姚丽。(公告未到庭)原告孙登斌与被告蒋永军、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登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永军、姚丽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原告孙登斌申请撤回对被告姚丽的起诉,本庭口头裁定予以准许记入笔录。原告孙登斌诉称,2014年3月13日,被告蒋永军从原告处借款327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该借款是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27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上述被告负担。为证明上述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2014年3月13日,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一只,注明:今借到孙登斌人民币叁万贰仟柒佰元整(32700.00)。借款人蒋永军。被告蒋永军未到庭质证和答辩。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2014年3月13日,被告蒋永军向原告借款32700元,并为原告出具的借条,注明:今借到孙登斌人民币叁万贰仟柒佰元整(32700.00)。借款人蒋永军(按捺手印)。后经原告索要,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1月12日诉至我院,请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庭审记录、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由被告所写的欠条一只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2014年3月13日,被告蒋永军为原告孙登斌出具借条一只,注明被告借原告现金32700元,说明了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性。原告根据被告所写的欠条向本院主张权利,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有向原告履行付清全部欠款的义务。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蒋永军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被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但不能免除被告应当承担的付款义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永军给付原告孙登斌借款本金327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8元,由被告蒋永军负担。因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同本金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徐淑平代理审判员 陈静静人民陪审员 邢淑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