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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刑更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刑更904号罪犯刘广庆,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日作出(2006)四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广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0年4月减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4月减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8月减刑十个月。现已执行刑期十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减刑八个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山东省青岛监狱对该罪犯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刘广庆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刘广庆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广庆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广庆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宁代理审判员  靳 涛代理审判员  鲁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