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11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李清军与白祖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军,白祖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179号之一原告李清军,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白祖夜,女,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李清军与被告白祖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6)豫1403民初1179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袁洪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