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04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原告荆门市速通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门市速通物流有限公司,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4民初369号原告荆门市速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果园三路许家塝社区居民点83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65459898M。法定代表人杨志坤,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守彪(特别授权),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88号。法定代表人刘雁平,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荆门市速通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中,原告以被告已全额支付租赁费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市速通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门市速通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荆门市速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家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邱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