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陈雷雷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付文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雷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付文秀,连凌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114号原告陈雷雷,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王银东,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鞠传胜,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育华路21号。代表人曲斌,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鹏伟,该公司职员。被告付文秀,城镇居民。被告连凌云,约30岁,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雷雷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付文秀、连凌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雷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邢金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雅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