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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执2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军与上海君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孙树百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上海君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孙树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20执2371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男,1971年10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上海君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孙树百。总经理。被执行人孙树百,男,1971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本院在执行原告王军与被告上海君正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孙树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公司目前已停止生产,法定代表人已被我院司法拘留,名下机器设备由法院评估拍卖,厂房系租赁且已被房东收回,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此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36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飞宏审判员  王飞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