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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23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黄谭旺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谭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223刑初66号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谭旺。2015年11月12日被告人黄谭旺曾因盗窃罪被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2月19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3月4日被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攸县看守所。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攸检公诉刑诉[201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谭旺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攸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金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谭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黄谭旺路过攸县联星街道化机路金鹰卡通飞行幼儿园,想到自己的儿子也到上幼儿园的年龄,于是便进入幼儿园咨询。14时41分,被告人黄谭旺进入一楼办公室,见办公室沙发上有一女式包,可看到包内现金,被告人黄谭旺趁办公室无人之际将刘某老师包里的5200元现金盗走。随后离开幼儿园。当天19时许,被告人黄谭旺被守候在其家中的民警抓获,从其衣服口袋中搜出现金5000元。事后,黄谭旺的父亲黄新雄将黄谭旺用掉的2OO元退赔给被害人刘某。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黄谭旺指认盗窃来的现金照片、黄谭旺作案时所穿羊毛内衣照片、抓获经过、攸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资料、黄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黄谭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金鹰卡通飞行幼儿园2016年2月19日监控视频。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黄谭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谭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谭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谭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黄谭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谭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黄谭旺的刑期自2016年2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雅冰人民陪审员  贺娉婷人民陪审员  王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丁慕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