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吴传海与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传海,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298号原告:吴传海。被告:夏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传海诉被告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传海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传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传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吴传海承担。审 判 长 鲁玲岚人民陪审员 沈玉平人民陪审员 周华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 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