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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3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吴传海与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传海,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298号原告:吴传海。被告:夏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传海诉被告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传海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传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传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吴传海承担。审 判 长  鲁玲岚人民陪审员  沈玉平人民陪审员  周华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 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