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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执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诚信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曹玉光返还原物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诚信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曹玉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00566号申请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诚信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学府花园小区东门东200米。法定代表人刘永梅,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曹玉光,男,35岁,汉族,现住集宁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诚信隆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曹玉光返还原物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主持调解,被执行人恶意规避执行,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时,被执行人曹玉光履行部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集民初字第327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行员王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