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3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袁文辉与贾小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文晖,贾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3执109号申请执行人袁文晖。被执行人贾小强。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据(2015)崇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贾小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袁文晖案件款41293.3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40元、执行费519.39元,以上总计42852.72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督促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贾小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进行“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谈话了解,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按照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精神,裁定如下:终结(2015)崇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贾小强向申请执行人袁文晖支付案件款41293.3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40元、执行费519.39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X审判员 张伟宁审判员 唐国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巧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