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刑终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李信乔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信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终335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李信乔,男,195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诸暨市。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查自诉人李信乔某姜某、陶校军犯侵占罪一案,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6)浙0106刑初143号刑事裁定,对李信乔的自诉不予受理。李信乔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查期间,李信乔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李信乔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李信乔撤回上诉。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6刑初143号刑事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蒋祖峰代理审判员 高 强代理审判员 陈俊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国深 来源:百度“”